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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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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2日文书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经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08年05月2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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