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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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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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