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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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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美好商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倡导、鼓励、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村)和辖区单位开展文明共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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