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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村消防安全责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等考核内容。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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