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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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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3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苏双方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苏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二、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并加盖双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三、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手续费由本人支付。

四、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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