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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马绍尔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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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马绍尔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马绍尔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d1-95/96号照会,内容如下: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建议,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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