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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