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
- 制定机构:辽宁省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文书字号:〔16届〕第十八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6届〕第十八号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已由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4日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
(2021年7月2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协作联动、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机制,并将违法建设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地域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实行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网格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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