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赣市监通告〔2022〕1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赣市监通告〔2022〕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江西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二、备案部门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办理
(一)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