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司法部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文书字号:司规〔2024〕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03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规〔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复议机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
行政复议人员在听取意见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询问申请人的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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