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潭政办发〔2021〕3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行政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说服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便民、优先、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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