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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禁止种植生产销售莫合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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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禁止种植生产销售莫合烟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吐地行办(2007)120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禁止种植生产销售莫合烟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管理范畴。莫合烟未经严格加工制作,焦油、烟碱、尼古丁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属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烟草制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莫合烟加强专卖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03〕168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6月30日起在全疆范围内禁止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莫合烟”。地区行署也于2004年6月16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地区烟草专卖局对莫合烟依法实施专卖管理的批复》(吐地行办〔2004〕66号),对莫合烟实行专卖管理。但去年以来,我地区部分地方发现种植(套种)、暗箱加工销售莫合烟的情况,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也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利益。为进一步加强莫合烟的管理,确保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现就禁止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莫合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管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自治区禁止种植莫合烟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莫合烟市场管理的规范和引导;对违规种植的莫合烟,公安、工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铲除;对未经许可生产加工莫合烟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莫合烟要依法没收、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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