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冀劳社(2006)49号
- 生效日期:2006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6]4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办案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错案是指在劳动仲裁与调解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行为。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错案责任。
第三条
本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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