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8年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依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境内依法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自治县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采(探)矿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县级分成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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