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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千里、王国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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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千里、王国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6日文书字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007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8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千里、王国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007号


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千里、王国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局对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债券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资金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中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马千里、总会计师王国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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