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3日文书字号:渝财规〔2020〕7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规〔20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范管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现对《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计提依据
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应根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总投资,计入生产成本,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已编制《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或按相关规定仍适用的,可作为基金计提的依据。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矿山企业应按照原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一并纳入基金中计提,已预存的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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