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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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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民政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0日文书字号:辽民社函〔2021〕7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1〕75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设立

发起人提交设立申请书并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设立申请,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对新申请成立基金会的,要严把入口关、确保登记质量,符合条件的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二、慈善组织认定

对2016年《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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