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恩施监管分局关于汉口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恩银监复〔2018〕19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恩施监管分局关于汉口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恩银监复〔2018〕19号
汉口银行恩施分行:
你行《关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开业的请示》(汉银恩〔2018〕1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核准机构名称: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伍家槽时代家居8号楼红星美凯龙一楼。
二、核准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并获上级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请你分行自收文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和相关证件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开业前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自领取金融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告我分局。逾期未开业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我分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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