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0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保障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水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府澴河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府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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