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蚌埠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8日文书字号:蚌政秘〔2023〕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秘〔2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县(区)属国有企业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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