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7日文书字号:营政办发〔2024〕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营政办发〔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0.67%,由742元/人月提高到747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11%,由578元/人月提高到596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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