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吐地行办(2007)143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地区行署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施农业和县乡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投入。为规范项目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更好地发挥贷款效益,促进吐鲁番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参照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各项建设项目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地区行署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地区信用贷款,由地区负责统筹管理。
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经营公司)是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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