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2018年8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性文本。
发改、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物业管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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