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本国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持本国有效的外交或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二、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持用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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