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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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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对两国间的贸易相互提供便利。

第二条

两国之间货物、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将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外汇管理的法律、规章并在两国的进出口商或贸易机构所达成的协议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在有关航运,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以及办理海关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四条

(一)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条例,以两国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二)两国有权进行进出口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组织之间,只要双方同意,可以进行对销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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