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科威特
- 发布日期:1982年02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2年02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九0年在科威特举办艺术展览;科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科威特中央图书馆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双方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第四条
中国文联派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0年访问科威特,为期一周;科方派一个由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为期一周至十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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