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种源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和林木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本市种业发展应当按照国家种业振兴战略部署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夯实种质资源基础,提升种子基地建设水平,强化种子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将上海建设成为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种业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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