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签证办事处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2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签证办事处的换文
葡萄牙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葡萄牙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签证办事处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葡萄牙方面同意中国方面在澳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办事处”。该签证办事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签证,为中国公民换发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其他有关业务。
二、根据该签证办事处的性质和任务,该签证办事处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一)签证办事处的房舍、文件和档案不受侵犯。
(二)签证办事处的房舍以及外交官员的寓所免予纳税。
(三)签证办事处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四)签证办事处的外交官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报酬免予纳税。
(五)签证办...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