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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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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第6号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包括县(市)、乡镇、村和各类园区规划区内的绿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绿化,以及农田防护林的营造。

第三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栽植、加强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绿化目标和工作计划,分级分部门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以及农田防护林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绿化用水;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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