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 制定机构:泰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达成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卫生证书。
第二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禽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管理的法规,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项目、方法、程序和标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兽医签字手书等资料给对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通报。
第三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符合中泰两国出口熟制禽肉要求的屠宰和熟制加工厂名单。
第四条
用于出口的熟制禽肉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来自在出口国境内出生和饲养的家禽。
2.来自未受限制农场和(或)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地区的家禽。
3.产自非感染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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