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未成年子女,进入或通过对方国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国际机构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在任职期内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持用外交或公务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天,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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