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6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8日生效日期199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睦邻、互利合作的精神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客观、正确地报道中俄情况,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二条
双方保证在对等基础上定期交换(或应该提供)关于两国外交部活动情况的消息,包括发送新闻资料和其他公开的出版物。
第三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和新闻媒介工作者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方式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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