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构: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12月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产业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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