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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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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5年3月21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5月22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纳西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白族、傈僳族、彝族、普米族、藏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黄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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