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 制定机构:拉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7日文书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2021年9月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开展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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