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江生态保护,维护法治统一,推进自治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采(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采(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修改为“矿业权占用费”;删去“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依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县级分成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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