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十六届〕第2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健全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
第三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四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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