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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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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十四届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十四届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地管理、湿地保护,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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