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财政局、中国工商行北京分行转发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财政局、中国工商行北京分行
- 发布日期:1986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财政局、中国工商行北京分行转发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4月1日)
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农行分行营业部、县支行;各区县财政局中央各单位、市级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和三总行(85)银发字第471号《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工作委托工商银行办理,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在区办事处、县支行所在地的分理处、镇办事处或营业室负责办理。
二、对残破、污损的国库券,凡不宜继续保管到中签或到期,需要提前兑付者,属于个人持有的,应携带本人证件,(单位或街道证明)向银行申请提前兑付。经办银行审查准予提前兑付时,发给“提前兑付国库券凭证”(一式三联)(附式),由申请人持国库券及凭证到银行出纳部门办理交验国库券手续。银行出纳部门根据申请人所交国库券残破、污损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在国库券正面加盖“全额付讫”或“半额付讫”戳记,并加盖验收人名章,在凭证上填写各种券别之张数(全额或半额分别填写),折合金额、合计金额,核收实物后加盖“实物收讫章”及经办员名章,发给申请人取款铜牌,将凭证一、二联转交会计部门,第三联留存,凭以结账和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计部门接到出纳部门转来的凭证后,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填写利息金额和应付本息总额,加盖经办员名章,第一联(代付款凭证)转出纳付款专柜付款,第二联(代传票)凭以登记“84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账,证明件作传票附件。同时,划分年度,分别国库券本金。利息,设分户账记载。出纳付款专柜,接到付款凭证后,经审核盖有出纳主管、验收员、复核员实物收讫章及会计主管、复核、经办人名章,按银行付款规定,收回铜牌、付出应兑付的本息。
银行出纳部门收入的残破污损国库券,应逐笔包封,填写入库票两联,(一联代封签,贴在封包上,另一联作84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将实物入库保管。出纳库房应建立“提前兑付国库券登记簿”(印刷品1014)按凭证分年度逐笔登记,并在发生业务的当日,与会计部门对账,相互签章。
属于1981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办理支付现金手续。除比照上述办法处理外,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另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两联,一联代××存款科目收入传票,一联退申请兑付单位。(代收账通知),不在本处开户的单位应填制三联送款簿,将款划转兑付单位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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