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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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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 制定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3日文书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第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2月13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含制定、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交法规议案等;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聚焦实践问题,突出本市特色,注重可行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立法计划,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保障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立法工作的人员配备、经费安排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并将实施立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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