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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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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02月19日文书字号:合地税发(2003)25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2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合地税发(2003)25号


各地税所、稽查局: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出租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符合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各地税所每半年报我局审批一次,即7月15日前报1—6月的,次年1月15日前报7—12月的;属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的,应附报“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后再报时不再报证件复印件(审批表附后)。

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即仍实行定额或定额加发票的管理办法,应享受的减免税应按时足额缴纳,经批准后,每半年退税一次,即从7月份起退1—6月的税费,次年的2月份起退7—12月的税费。

退税时可现金退税,也可退至原缴税的税款预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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