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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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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制定机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0日文书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第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4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1月2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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