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文物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全省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111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进一步激发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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