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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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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8日文书字号:金规〔2024〕19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19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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