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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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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云阳府发(2009)19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云阳府发(200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青龙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对《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08〕39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正如下: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安置对象:

(一)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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