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8日文书字号:新发改农价(2013)371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农价(2013)371号
下坂地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中确定的唯一大(2)型高原山区水库,工程于2006年4月开工,2011年9月主体工程建成投入运行,主要目标是“生态补水及春旱供水为主,结合发电”。工程的建成将对促进喀什地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改善、有效提高灌溉保证率等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价政策,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使之更好地造福当地,开征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供水水费是十分必要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农业经营性供水成本为0.0355元/立方米。在充分考虑喀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以单方供水成本0.0355元/立方米为基础分步实施,第一步以单方供水成本的50%起征。从2013年开始,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为0.0178元/立方米,计量点为叶尔羌河卡群渠首计量断面。
二、发电用水价格为0.0041元/千瓦时。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与受水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利于水费顺利开征,同时加强水费收支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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