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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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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挪威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5年03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7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1985年7月10日生效)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签字之际,缔约双方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包括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所控制的第三国法人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进行的投资。此种投资只有在被缔约另一方征收后,该第三国无权或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时,方可适用本协定的有关规定。

二、(一)关于第五条所指的“征收”,如果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认为征收不符合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应该国民或公司的请求,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立法或司法机构可对该征收予以审查。

(二) 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如果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

与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

(三) 如果开始协商后六个月内未获一致,应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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