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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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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作为投资的各种资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在该公司的其他形式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财政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版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

(五)法律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上述“投资”一词,在马来西亚领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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