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德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3日文书字号:德州市人民政府第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01月13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四款。
二、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规划”、第四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前款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一次性”。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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