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文书字号:黑民规〔2021〕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黑民规〔2021〕8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指导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提高200元/人月,由省、市县各负担50%(省属巴彦儿童福利院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提标后,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为1750元/人月,其中,中央补助450元/人月、省级补助600元/人月、市县财政承担700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为1350元/人月,其中,中央补助450元/人月、省级补助560元/人月、市县财政承担340元/人月。
二、保障对象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连续就读的。
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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